【夹藏走私】水客代购涉嫌走私犯罪的问题

发布于: 2025-11-17 17:29

水客代购涉嫌走私犯罪的问题

 

梁栩境律师

 

由于归国人员的随身物品有一定的免税额度,在免税额度内的一般商品不用缴纳税款,同时考虑到没有中间商以及税率问题,所以水客代购的商品存在价格低廉的优势,代购行业亦成为继网购后又一“朝阳行业”。

然而,随着2016年6月1日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施行,水客代购的合法性问题再次为人们所关注。本文通过研究近几年涉及水客代购的司法案例,分析水客代购走私问题,考虑到水客代购的对象众多且本文受篇幅所限,故讨论对象仅为普通物品的水客代购。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网站共查询到2001年至2018年涉及水客代购的走私案件共4100件,其中除了2016年比较上一年度略有下降之外,其他年份皆呈现逐年上涨之势。同时,案发数量排名第一位的广东省共有案例552件,所占的案件数量占全国数量的八分之一,并且还有罗湖口岸、沙头角口岸、皇岗口岸、福田口岸、深圳湾口岸等众多关口。由此可见,水客代购走私案件的成因很多,不仅与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挂钩,更与地理位置紧密相关。因此作为一名身在广东的辩护工作者,水客代购走私问题将是我们必须要深入了解的,只有做到知此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接下来笔者便对水客代购行为进行全面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笔者将水客代购分为:一般水客代购,非法水客代购,以及涉嫌走私犯罪的水客代购。搞清这三个概念,重点要厘清三条“线”:1.免税额度; 2.自用合理数量; 3.走私犯罪线。

免税额度,指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

自用合理数量,指的是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出租,并且根据旅行目的、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或者按照规定的免税数量,比如一个旅客带了200双袜子,尽管袜子可能就10块钱一双,总值不超过5000元,但很显然一个普通人是不可能买这么多袜子用来自用的。而同样是带一样的东西,一个普通的出境游旅客和一个长期来往境内外的旅客,在海关眼中是不一样的。

走私犯罪线,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标准,具体来说有四个,分别为:(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3)未补缴应缴税额;(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

在厘清了三条“线”之后,我们就可以对水客代购行为做出区分。水客代购数额在免税额度内的以及超出免税额度但在自用合理数量内并补交税款的属于一般水客代购,此类代购人员在该次行为中,并未违法更不构成犯罪。根据201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超过免税额度未补缴税款的和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属于非法水客代购。在非法水客代购的情况下,同时满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四个标准的,则是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水客代购。

在分清三种水客代购行为之后,我们再将关注点集中在水客代购走私犯罪上。笔者接下来重点论述水客代购走私犯罪案例中的三个关键辩点,以供参考。1.从犯,一般来讲,涉嫌走私犯罪的水客代购案件标的额都很大,往往都是有组织的代购团体,而团体的走私行为一般都有不同的分工,是负责组织领导,邮寄货物,携带过关,是负责过关前的购买还是过关后的运输。要从被告人在代购团体中所发挥的作用,所担任的职务入手,争取从犯。2.主观故意,顺着之前的思路,代购团体中不是所有人都负责核心工作,也不是所有人都能了解到事件的全貌,如果被告人仅仅是为主犯打工,负责一般工作,而对走私情况并不知情,则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主观故意,从此角度争取无罪。3.犯罪数额,在水客代购走私犯罪中,对犯罪标的额的认定往往是模糊的,因为跨地区跨国的商品往往不在本国市场体系内,没有办法确定准确的价格。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国内外同样商品因为销售区域不同价格差别过大,国内没有这类商品和统一的价格标准,也有国内外同样商品但因不同品质导致的价格差别等等。所以,在开展辩护工作时,应当仔细确认公诉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客观准确的反应犯罪标的额,确定被告人正确的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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