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类型走私案的证据构成及计税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邮寄类型走私案件可与各个类型的货物、物品相互关联,如雪茄走私案一般通过网站拆分包裹后进行邮寄、如IM等平台的衣物走私案则是通过港澳的转运或水客进行寄送,再如各类型化妆品走私案可能通过ETK等渠道邮寄入境。
由此可见,邮寄模式下的相关问题,对于不同类型走私案的辩护均具有显著意义,而核心问题之一,便是如何确定邮寄模式下的证据构成以及后续的具体计税。笔者以以往办理的一起邮寄类型走私箱包衣物案件为例进行介绍。
一、计税证据的构成问题
在走私行为进行的过程中会形成各类型证据,其中部分用于证明存在走私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部分则是本身属于中性的材料但用于证明数据问题。计税的证据主要是数据方面的内容,常见的有如下几类型:
首先,订单证据。订购商品后的单据、回执等证据详见于平台的数据库或是当事人的邮箱中,通过订单能够总结出涉案走私行为下货物的最大值,并以此为基础与后续各类型证据进行对碰,从而得出合理的走私项目数。
其次,支付流水证据。涉及到订单费用、境外邮费、境外到境内的通关费用以及各类型杂费等,支付记录大部分相对简单、容易调取,实践中复杂的问题是共用账户下应如何区分对应流水的情况。
再次,邮寄记录。笔者认为此类型证据可细分为两部分,一是官方所调取的邮路信息,主要针对以个人行邮方式入境的商品;二是通关渠道所记录的文件内容,包括水客团伙收件过程中总结的证据材料,以及转运团伙所记载的货物收寄明细等。
最后,境内货物流转记录。包括境内的快递收寄件信息以及后续的销售情况等。一般情况下此类型证据已经是计税证据的外围材料,并不对计核基础及后续税款产生影响,部分特殊情况下,需结合销售记录匹配购买记录,以确定货物实际入境。
二、计税证据的对碰问题
如前所述,在确定订单作为案件货物数量的最大值后,便可以根据后续的材料进行对碰,确定已经入境的货物量,并进行计税。
对碰的原则是确定货物已经入境并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换言之对于可被明确未入境的货物,或是虽已经入境但不能证明来源于走私的,应进行排序。根据办理案件的经验,可从如下几个角度出发,对涉案走私项目数提出排除的意见:
首先,货物未实际入境。细分可包括两类型,一是货物虽然已经在境外的网站采购,并邮寄到港澳的仓库中,但后续在境外进行了销售,如卖给位于境外的卖家或卖家虽在境内但由其自行处理通关,又如同行之间的串货等。实际上货物所有权在境外已经发生转移,因此后续流向与当事人并无关联。
其次,包裹退运或没收。无论是个人行邮或是利用转运团伙进行转寄,包括均有一定的可能性发生退运的情况,部分案件相关团伙对于退运或是直接没收的货物并未进行有效的记录,导致仅依据收寄信息确认走私项目数,影响后续计税。
再次,无对应邮路信息记录。邮寄包裹一般情况下均需经过审核,并有收件人申报,在此过程中会形成邮路信息,从而追踪包裹的流向。有相关案例因邮路信息的无法调取,而不能反映对应包裹的入境情况,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应被认为实际未入境,不能纳入到走私的计核中。
最后,同类型货物但不同来源的排除。在奢侈包类型的走私案件中,当事人虽销售了对应的型号,但不排除该包并非来源于走私的可能。毕竟在业内奢侈品的来源可能包裹境外、境内官方网站、同行串货以及二手收购等,对于后三类型行为,一般均不属于走私。因此需注意货物同类但不同源的情况,从而考虑排除的可能。
三、案例
基于笔者所办理的邮寄类型走私案件,分享如下两个曾经通过不同方式发生扣减的情况。
某起化妆品走私案件,当事人通过E特快渠道邮寄货物入境,部分寄送到其所安排的收件人手中,部分则是直接寄送到客户处。由于收件信息遍布全国,因此部分邮路信息需前往各地的部门进行调查,由于信息保存时间不同,该案有约20%的信息最终处于无法调取的情况。尽管案例中能够明确当事人的采购数量、数额以及支付的通关费用,但是由于缺乏实际入境的证据,因此最终相关项目均被排除。
某起奢侈包走私案,当事人通过境外的买手采购包后邮寄到国内,由于包裹数量太多,因此无法还原每个包裹中的对应的商品数量,而同时当事人亦有其他渠道的货源。最终该案认定的逻辑确定为:境外采购、邮寄以及境内销售三者结合下,才能确定走私项目,涉案偷逃税款亦有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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