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中介涉走私案件的辩护观点

发布于: 2026-04-27 14:16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接受了一起关于走私摩托车配件的走私案件委托,该案当事人属中介或炒家的角色,在货运代理商与报关公司之间居间,挣取一定的差价,后因进口行为整体存在低报的情况,因而被立案调查,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追诉。

关于中介角色的辩护,笔者以往在不同的文案中均有所提及。由于进出口行为是一项参与人员众多,涉及多个环节的贸易行为,因此若存在低报、伪报而东窗事发,将有较多的人员被追诉,而考虑到其中参与程度以及所起作用大小的不同,针对不同角色应具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及方案。现笔者结合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以中介为视角,分析涉走私案的情况下具体辩护观点。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货物为摩托车配件的进口走私案件,当事人日常经营报关代理业务,偶尔亦会进行揽货,从上下游中挣取少量的差价。在具体行为上是根据上游所交付的资料填写单据,随后委托报关公司进行申报。在获利方面,当事人所收取的为代理费用,每次按票进行费用结算,经了解并无其他方面的收入。

基于上述信息,可针对性为当事人总结三项客观事实情况:

首先,无论本案属低报或是伪报,实际上当事人的行为并未明显参与其中,与走私具有一定的距离;

其次,结合收入情况,暂无明确指向当事人对走私行为知情的客观事实;

最后,从角色上分析,作为中介需要有其他方面的直接证据才能考虑入罪,目前看来案件处于证据不足的状态。

二、辩护观点分析

在接受案件委托后,笔者决定以走私核心行为、获利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以及中介身份角色定位四方面切入,为当事人提出无罪的辩护观点。

首先,关于本案走私核心行为部分。当事人曾提到,所申报的货物他大概看过,确实如客户提供信息所述,属于摩托车配件,因此在不对产地进行深入考虑的情况下,可推测本案为一起低报走私案件。低报行为的核心在于修改货物的真实价格,从而达到降低计税价格、偷逃税款的目的,故可从价格修改方面考虑本案相关人员的行为情况。

根据当事人所述,其依据上游提供的数据填单,而上游属于货物的运输公司,而非货主本身。由此笔者认为当事人与走私核心行为无任何关联:一方面,若本案的低报行为系由货运公司处理,当事人基于其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填报,并无任何对数据进行修改的行为;另一方面,若低报源于货主所提供的虚假形式发票等文件,而当事人并未与货主直接联系,其与走私行为的发生存在一定距离。

其次,关于当事人的获利情况。尽管获利并非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便未获利甚至亏损依然可被追究责任,但结合案件情况,获利的金额及方式,可以倒推当事人对涉案存在走私行为的认识。

如本案当事人的获利实际上是根据承揽业务的票数所决定的,与涉案走私行为中低报所产生的非法所得无关,故不仅缺乏从事走私行为的利益驱动,亦不能以此认为其具有审核上游数据的审慎义务。进一步分析,按照常理进行推断,若无法从行为中获取相对较大或是额外的利益,正常人不会为此铤而走险。因此从获利可倒推当事人对涉案走私行为并不知情。

最后,关于当事人的环节角色。以往曾出现不少作为中介在进出口行为中被列入走私追诉范围的案例,但都有一项共同的情形,即整个走私行为属于“包税型”走私案件。行为人往往以货物重量而非票数或货值为基准收取代理费用,缺乏货值下根本无法反映费用是否足以缴纳各项税费,故会被认为具有间接走私的故意。

而本案当事人并不具有上述特征,其所收取的是固定不因货物数量货值变更的费用,故无法以参与到进口行为为角度对其进行入罪,在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案件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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