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心

  • 笔者通过对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网络数据库进行相关判决文书检索,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由类别下以“无罪”为全文关键词进行搜索,在删去内容重复及不具有相关性的案件后,共获取的案例154例,其中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有10例,具体包括杜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14)琼刑二终字第11号;HSKY(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2014)津高刑二终字第14号;李某某、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7号;石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2号;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67号;东莞市V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200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0号;连云港市Q供销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贪污案,(2001)苏刑二终字第63号;区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78号;凌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2007)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许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2号。通过对该批案例的对比研究,笔者主要从...
  • 笔者通过对北大法宝、北大法意、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司法案例网络数据库进行相关判决文书检索,以“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为全文关键词进行程度为精确的搜索,在删去内容重复及不具有相关性的案件后,共获取的案例111例,被告人最终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判决有4例,具体包括王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80号;S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2014)青刑二初字第26号;应某、陆某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11期;陈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67号。 通过对以上4则案例的分析,笔者分别从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以及程序方面4个角度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无罪判例裁判要旨进行整理归纳,以期交流学习。
  • 截至《刑事审判参考》第124集,共计展示了20个走私犯罪案例,并提出了每个案例的核心裁判要点及所期待解释的问题。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本篇文章旨在利用大数据技术,展现当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整体样貌,从各个角度揭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普遍规律。
  •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起诉时,所作出的不申请法院审判、终止诉讼程序的处分决定。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犯罪目的为牟利。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第144辑《刑事审判参考》出版,其中包括一起走私案例,即某网络科技有效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1655号)。案例中就网络平台在走私案件中的作用、地位的划分问题进行了介绍,并谈及了数个裁判观点。 在以往的走私案例中,网络平台的具体定性并未形成具体的划分规则,部分案件会追究平台责任,部分则是仅进行调查取证、以证人身份看待。1655号案例的颁布,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入库编号为2023-06-1-085-004的闵某走私案件,可以基本了解网络平台在走私犯罪中的罪与非罪及后续责任承担情况。现根据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介绍。 一、1655号案例的基本案情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的相关内容,涉案单位A公司开发、创建在线网络平台,拓展国外拍卖行资源后对接国内客户,为客户提供拍卖相关服务,同时赚取拍卖行的佣金以及客户的服务费。 在具体服务过程中,A公司会向客户提供拍卖的相关信息,包括流程以及古玩、字画的细节图等,拍卖前后费用的支付上,A公司亦会提供对应的便利。 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物流服务,根据案例所述,A公...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入库编号:2024-03-1-085-002 关键词:刑事 走私普通货物罪 逃避海关监管 纳税义务人 从犯 裁判日期:2022年9月30日 裁判要旨: 对于境外发货人按照进口货物收货人的要求实施伪报货物信息、大包改小包、更换收货地址、委托通关公司清关等行为,且收货人支付给发货人的货款中不包含税款的,应当认定涉案关税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按照境内收货人要求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系为收货人实施走私偷逃税款提供帮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 本案例是人民法院案例库中较为少有的邮寄类型走私案,其中重点分析了两个问题:一是关税纳税义务人的具体认定;二是境外发货人实施逃避监管行为的具体定性。 实践中,关于邮寄类型走私案件纳税义务主体以及走私链条中不同角色的罪与非罪、责任大小等问题,是系列案件的争议焦点。如对于境外买手,常会提出自身只从事代买代购而不参与到申报,因此不对偷逃税款承担责任;而境内货主则可能提出,自身所支付的费用包含入境各项杂费,故亦不应承担任何刑...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接受了一起关于走私摩托车配件的走私案件委托,该案当事人属中介或炒家的角色,在货运代理商与报关公司之间居间,挣取一定的差价,后因进口行为整体存在低报的情况,因而被立案调查,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追诉。 关于中介角色的辩护,笔者以往在不同的文案中均有所提及。由于进出口行为是一项参与人员众多,涉及多个环节的贸易行为,因此若存在低报、伪报而东窗事发,将有较多的人员被追诉,而考虑到其中参与程度以及所起作用大小的不同,针对不同角色应具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及方案。现笔者结合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以中介为视角,分析涉走私案的情况下具体辩护观点。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货物为摩托车配件的进口走私案件,当事人日常经营报关代理业务,偶尔亦会进行揽货,从上下游中挣取少量的差价。在具体行为上是根据上游所交付的资料填写单据,随后委托报关公司进行申报。在获利方面,当事人所收取的为代理费用,每次按票进行费用结算,经了解并无其他方面的收入。 基于上述信息,可针对性为当事人总结三项客观事实情...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办理了数起关于委托加工贸易涉嫌走私的案件,当事人或单位采购原料随后委托他人进行加工,后直接采购成品,在过程中受托方再次委托第三人将原料、辅料报关进口,其中由于涉及到低报、伪报的情况,故整个链条的人员均被立案调查。 本案当事人对于涉嫌走私的指控并无意见,认为整个过程中单位、个人确实存在希望通过低报从而挣取税款的想法,但对于涉案偷逃税款存在疑问,认为并无侦查机关所起诉的数千万元偷逃税款的客观事实。因此本案的辩护核心在于如何对偷逃税款的计核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从而有效降低指控的数额。 在对相关案件材料进行充分研究后,发现存在四个可以扣减偷逃税款的思路:一是针对已经缴纳的委托费用,将其作为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二是基于事实认定情况,排除部分税款;三是根据证据之间的矛盾进行排除;四是根据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的情况进行排除。实际上上述扣减理由存在于数个不同的案件,但由于对类似案件均具有参考价值,故在此一并进行介绍。 一、已缴纳的委托费用应进行扣减 在对某个案...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入库编号:2023-06-1-085-001 关键词:刑事 走私普通货物罪 网络走私 电子数据 取证规则 裁判日期:2022年11月14日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案例库就本案裁判要旨进行梳理,列出两项关键观点:一是通讯工具中的相关内容将作为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可作为定罪量刑证据使用;二是针对境外订购香烟邮寄回国的情况,应以走私行为进行看待且在具体定性时根据后续是否具有销售行为进行进一步分析。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相关案例对于走私案件的分析、认定均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其核心原因案例中能够提炼出不同的核心观点,对于案件的办理及辩护均能够产生延伸的思考。如林某案,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四点出发进行思考、分析: 首先,电子数据的审查问题,对于邮寄类型走私案由于相关行为往往存在未申报或是申报不实的情况,故对于货物本身需结合聊天证据进行确认,货值则需从交易流水中进行还原。电子数据的审查问题涵盖雪茄、香烟、奢侈品、手表等类型的走私案,实践中笔者亦会从中寻找辩护的观点...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在办理一起刷单走私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当事人其经营过程并未就各项进出口渠道进行有效的区分,导致部分正常报关进口的数额被纳入到刷单走私的体系中。因此在处理该案时,除为当事人寻找可能的从轻、减轻情节外,还基于案件的情况,就偷逃税额问题进行扣减。 刷单走私案件一般是行为人通过组织人头或收集身份证,利用每年每人26000元的免税额度,以蚂蚁搬家的形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贸易模式以跨境电商的方式进口,随后再收集相关人员购买的商品进行二次销售获利。近年刷单走私案件常发生于某宝等电商平台,行为人通过与销售平台合作,上架保税仓中的商品,再由刷单人员进行购买,并统一寄送到指定的地址。 在上述模式下将形成如刷单人员身份信息、流水以及组织刷单的聊天记录,而笔者近期所办理的案件恰是相关记录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因而无法证实案件实际的走私数额。现基于案件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辩护观点的介绍。 一、案情简介 本案的当事人在某一线城市中从事化妆品销售业务,其经营模式...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接受了一起关于夹藏货物出口走私案件的咨询,在沟通过程中针对案件的无罪以及罪轻辩护思路均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此类型案件较为高发于两用物品,涉案单位或个人由于未能及时处理相关准入准出文件,或受到国际形势的影响,为不耽误客户及时生产,最终采取了相关灰色渠道出口。随后由于渠道方被立案追诉,出口单位、个人亦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审查时应现就当事人主观故意进行考虑,分析有无不构成犯罪的可能;在确定涉罪的情况下,再结合走私链条情况,寻找从轻、减轻的理由。现根据该案的咨询情况,简单介绍此类案件的辩护思路。 一、关于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本案以出口单位即国内销售方为主体进行分析,由于并未实际参与到进出口环节,且一般情况下均会委托货代处理业务,故对于涉案的单位、个人而言具有不构成犯罪的可能。 首先,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情况。在出口两用物品时,当事人在采购以及对外销售过程中一般会知悉货物的特殊性,故其准入准出规则亦有所了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入库编号:2023-05-1-081-001 关键词:刑事 走私贵重金属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牵连犯 数罪并罚 裁判日期:2022年10月17日 裁判要旨: 对于骗税型走私犯罪的罪名适用应当厘清牵连犯的适用范围,准确进行罪数评判。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然而,和骗取出口退税存在关联的犯罪行为,并非一律成立牵连犯并予以择一重罪处罚,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两个犯罪行为是否具备牵连犯的本质特征。骗取出口退税与走私行为存在时空关联,但二者之间不存在常态化、高度伴随的牵连关系,不成立牵连犯,当以数罪并罚,实现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评价,进而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本案例所涉及的是一起走私贵重金属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的案件,其核心在于分析、介绍走私犯罪与其他罪名结合下,如何认定具有牵连关系、属牵连犯以及后续应怎么选择从一重...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入库编号:2023-06-1-083-001 关键词:刑事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收购 裁判日期:2022年9月14日 裁判要旨: 在走私案件的共同犯罪中,各个被告人的地位、作用需首先考虑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如事前未同谋则不构成走私共同犯罪。在确定属共犯的情况下,再考虑各个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节点及所起作用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责任。   若仅从案件基本信息、情况看,凌某甲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无疑系一起“小案件”,其涉及的货物(物品)较为常见,为水牛,重量、数额等亦刚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然而若仔细分析该案,却能够发现至少三项走私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现笔者结合案例以及自身办理案件的经验进行介绍。 一、案情简介 如前所述,凌某甲走私一案系一起小案件,案情亦相对简单。行为人凌某甲将从越南购买的7头走私水牛出售给陈某,并通过凌某乙进行运输。在此过程中陈某某、凌某乙均明知水牛来源于走私,依然进行收购、运输。 一审法院认定三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在办理走私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除关心可能的刑期情况外,对案件最终所可能产生的经济成本亦较为关注,笔者当事人经常会就是否需要退税以及将来的罚金问题进行咨询。对于刑期较重的案件而言,由于涉案偷逃税额较大,故此时考虑面临的经济成本意义不大;对于处理情况较为乐观的案件,一般当事人亦愿意尽可能进行退税以获得不起诉或缓刑的结果。实践中较为复杂的情况是退税或罚金与结果高度挂钩的案件,此时当事人需就退税以及预缴罚金等情况进行分析,寻找最有利于自身的处理方法。笔者现根据走私案件中所可能面临的经济成本问题以及一些处理方式、特殊情况进行介绍。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可能面临经济成本问题 对于被指控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当事人而言,其对经济成本的理解一般仅为罚金,然而实际上因走私行为而面临处罚的当事人,除罚金外还可能包括退税、非法所得以及行政处罚等成本。因此在办理相关案件时笔者会建议当事人结合案件情况及成本问题进行综合考虑,不能仅着眼于当前面临的情况。 首先,关于退税的问题。...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接收了一起关于化妆品中介人员涉走私的案件咨询,在沟通过程中就案件的主从犯问题、税款计核、上下游关系以及退补税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分析。考虑到相关观点对各类型小商品走私的中介人员均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此撰写本文供办理相关案件或辩护时进行参考。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起水客类型的闯关走私案件,具体模式为在欧洲采购相关货物后,寄送到转运团伙在澳门的仓库,随后由水客少量、多次地将货物带进境内。 案中所涉及的人员除水客外,还包括最终的货主、一手购私的消费者,以及在大货主与水客之间赚取带货费的中介。走私案件的中介一般常见于一般贸易的走私模式,通过在上下游之间联系沟通、获取货物重量计算下的差价,行业内成为“炒家”,水客类型走私案中相对少见。 当事人作为中介人员,在本案货主与水客之间沟通联系。在水客团伙被抓获后,办案部门通过其中的客户信息查找到最终的货主,并根据沟通信息抓获担任中介的当事人。 笔者接受案件的咨询后,针对相关情况,提出了后续的四点关键问题,并建议家...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所办理的一起化妆品走私案件辩护成功,在降低涉案偷逃税款的同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自首情节的认定,案件最终“即判即放”。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化妆品走私案件,当事人在境外采购化妆品后寄送到香港,与通关人员联系沟通,通过邮寄的方式运输入境。在邮寄环节,当事人向他人提供了化妆品的价格,并约定以数量、重量作为标准收取运费;申报环节由通关方面负责,当事人不参与;在收件环节,当事人通过利用亲朋好友的地址将货物化整为零进行收取,随后统一邮寄到其境内仓库。 笔者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此时当事人处于逮捕状态,涉案偷逃税款约140万元,尽管当事人系主动投案,但被认为并未如实供述,因此不认定自首。 在上述情况下,若无其他新的变化,考虑到案件所在地在近年对走私案件的严格处理,当事人可能会被予以五年左右有期徒刑的处罚。在进行详细的阅卷、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笔者开始制定本案的辩护思路。 二、辩护策略及具体思路 笔者认为,由于当事人系主动前往办案部门投案,因此其对于自身...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作为某香港化妆品代理公司在境内子公司的辩护人,参与到一起化妆品走私案中,该案最初被指控的偷逃税款约为100万元,后经过三次降税,最终仅认定30余万元税款。原案件涉案单位的实质控制人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降税后最终获得罪轻不起诉的处理,同时节省了相当的经济成本。 本案在情节认定上并无太大争议,由于属于较为明显的公司参与到走私犯罪的情况,因此在立案之初便以单位犯罪进行追诉,同时相关人员并未参与到核心的通关环节,故被认定为从犯。案件的核心在于偷逃税款问题上,尽管在最先的税款认定下,由于为单位犯罪、具有从犯情节,依然有可能获得不起诉的处理,但考虑到今年广东省内对走私案的把握较为严格,因此当事人亦不希望存在判刑、留有案底的风险,便提出通过降税从而达到保障不起诉、降低经济成本的效果。 在针对偷逃税款的辩护中,笔者从成交价格、消费税适用以及邮路信息三方面进行入手,成功进行三次降税,将税款降低至原认定的30%,现就案件情况介绍介绍。 本案涉案货物为化妆品,通...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办理的一起走私化妆品案件偷逃税款获得大幅度降低,从最初的15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原案件当事人可能被处以三到五年有期徒刑的处罚,现结合其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并进行适当退税,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本案税款的降低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基于化妆品成交的实际价格,二是结合规格等情况提出扣减消费税。现就相关问题进行简单介绍。 一、案情简介 本案虽然被列为化妆品走私案件,但涉案货物的定性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该类型注射用化妆品应定性为医疗器械,亦有认为应作为化妆品甚至是高端化妆品进行看待。本案起始阶段,办案部门暂时将货物定性为高档化妆品,认为应征缴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大税种。 基于上述认定,若按照33049900的税则号列进行计算,涉案货物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以此为1%、13%、15%,综合税率达到34.27%。在上述计算下当事人的偷逃税款约为150万元。即便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情节,但综合各方面情况下,还是可能被处以实刑处罚,因此降税成为辩护的重点。 二、降税的具体思路分析 如前所述涉案的化妆品...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在办理罪轻辩护的走私案件时,除针对偷逃税款进行扣减外,案件的核心还包括尽可能确认从轻、减轻情节,从而获得最低量刑。以往笔者在多篇文案中都曾分析走私案件的从轻、减轻情节,常见的包括如自首、从犯、立功等。然而在情节之外,单位犯罪的认定对罪轻辩护亦能产生极为巨大的影响,不仅能够直接降低量刑幅度,亦可从不同角度联动其他情节。 单位犯罪并非情节,而是案件客观事实的认定。与个人犯罪不同,走私案件的单位犯罪在犯罪主体、主观要件以及客观要件三方面均不同。主体方面,单位是法律上的“拟制人”而非一般自然人;主观要件方面,单位犯罪体现的事单位意志,与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然人意志存在差异;客观要件方面,单位犯罪的利益归单位所有,后续分配给各个实控人并不影响本身的定性。 具体而言,走私案件中单位犯罪认定可带给案情的变化及与其他从宽情节的关联,主要可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一、量刑区间的变化 这是最为常见追求单位犯罪认定的原因,以以偷逃应交税额多少作为核心量刑参考的走私普通货物、物...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入库编号:2023-02-1-085-004 关键词:刑事 走私普通货物罪 单位犯罪 个人犯罪 数罪并罚 裁判日期:2004年6月29日 裁判要旨: 在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被告人所承担的单位犯罪罪名虽然与自然人犯罪罪名相同,但不是同一犯罪,因此需数罪并罚。 张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为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参考案例,其中涉及走私犯罪案件中一项常见的问题,即作为单位负责人以及纯粹的自然人同时涉嫌走私犯罪的情况下,应否数罪并罚。实践中由于走私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走私模式的不断更新,相当部分的走私普通货物行为中存在以单位作为主体进行的情况,同时结合单位成立、存续、变更、注销的时间节点,出现部分单位与个人行为叠加而面临数罪并罚的情况。 尽管参考案例提到应数罪并罚,但结合案例情况分析,数罪并罚的适用存在条件,案例被定性为参考而非指导,意味着实践中应根据案情进行个案分析。现笔者就案例的情况进行分析、介绍。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走私冻品案件,涉及多家单位、个人,在对本案进行分析时,主要以其中的被告人张某为核心...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在办理一起走私案件时,出现一个较为特殊的问题,当事人在走私行为持续期间设立了单位,办案部门基于单位的设立日期对数额进行划分,之前的部分认定属个人犯罪,而之后的数额则全部纳入单位犯罪中。在辩护过程中,笔者亦在思考关于本案数额能否全部归为单位数额的可能,从而降低当事人的刑责。 一、案例简介 本案系一起汽车配件走私案件,当事人在南方从事汽配贸易工作,随着业务量的增长,逐渐考虑设立单位扩大经营。在某次交易过程中,结识了某报关单位的人员,随后约定以包税价格进口配件,在公司成立后持续与该人员合作,直到本案案发。 在归案的税额核定中,办案部门根据当事人单位的成立时间,将涉案偷逃税款一分为二,分为个人以及单位两部分,同时进行起诉。两项数额合计后,涉案偷逃税款达到300万元,其中个人、单位部分分别为200、100万元。 尽管在以往办理类似走私案件时,亦出现过单位、个人两项数额的情况,但相关案件的划分系直接以单位、个人名义进行区分,而非亦单位成立时间前后作区分。而本案若将所有数...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对于单位涉嫌走私犯罪的案件,部分具有较为特殊的情况,单位中的实控人或法人对涉案走私行为并不知情,而整个流程实际上是单位内的分支机构或部门对外进行。尤其是在同时具有进出口不同部门的单位而言,涉及到进口的业务可能仅为进口部门负责,而单位内的如生产、销售等部门并不涉及到走私行为。 若单位涉嫌走私犯罪,即便出问题的仅是其中的某个分支机构或部门,对于参与经营管理的实控人或法定代表人,依然有较大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若相关人员提出免责的抗辩理由,则需首要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即涉案走私行为应由谁进行承担,由此亦衍生出走私案件辩护的一项疑问,单位内的分支机构或部门能否作为单位犯罪的追究主体、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一、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刑法》中仅就单位整体构成犯罪的问题进行规定,并未对单位内分支机构罪责进行细化,可以参照如下两个会议纪要及答复,了解分支机构承担罪责的规定。 首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到:“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单位犯罪的认定在一定数额下对涉嫌走私的当事人能够产生如同从轻、减轻情节般的从宽作用。笔者曾办理的某起跨境电商走私案,当事人涉案偷逃税额约300万元,在提起公诉时建议量刑为12年,后审判阶段认定为单位犯罪,最终量刑5年。从上述量刑上的区别可知,对于涉案偷逃税额在250至300万元之间的走私案件当事人,通过认定单位的犯罪主体,能够直接产生减轻处罚的作用,降低一档的量刑。 近期笔者办理的另外一起跨境电商案件亦面临着相关情况,当事人虽有经营商业实体,但在侦查阶段并未被认可为单位犯罪。涉案偷逃税额虽不高,但若以个人犯罪处理则超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范畴,若以单位犯罪处理,通过补税则可能作出不起诉处理。因此本案的辩护重点之一便系分析涉案商业实体的情况,考虑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不予认可单位犯罪主要有如下三个理由:首先,单位的成立时间与涉案行为起始时间基本一致,认为是为了犯罪而设立的单位;其次,涉案关键行为报关行为单位并未参与;最后,当事人收益归个人所有。 审...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接受了数起关于保税油走私案件的委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不同系列的问题,在对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的同时,笔者亦发现类似的情况在不同类型的走私案件中亦可能出现,因此特就相关情况进行撰文以记录办案的心得。 保税油代供业务兴起于2020年前后,业务内容是国内具有外贸供油资质的船只接受相关企业的委托,为经过我国沿海地区的外贸船只提供加油服务。2022年起由于部分船东、实际经营者或是燃油采购商的操作问题,监管部门开始针对涉嫌保税油走私的情况展开行动,由此出现保税油走私案件。 笔者在参与的案件之中曾担任如船东、实际经营者、采购商的辩护人,不同类型角色在案中的辩护方向及核心有所不同;如对于船东是否实际知情的罪与非罪的辩护、针对经营者罪名方面的辩护以及采购商作用定位的辩护等。本案主要针对燃油收购者的定位问题进行分析,考虑其是否可被认定为从犯的问题。 一、保税油走私案中的链条情况 保税油走私案与其他类型的走私案件一致,均存在走私链条以及角色划分的问题。根据笔者经验,自上...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在办理一起同时存在邮寄、水客两种模式的衣服走私案件,针对部分走私项目是否实际完成的问题产生了一定争议及思考。 以往对于报关类型的走私案而言,只要发生了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模式的行为并基于相关文件进行了申报,一般便认为已经实施了犯罪活动,进而确定行为既遂,尽管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并未实际获取利润,或货物未顺利申报,但不影响罪名的构成。 然而对于邮寄以及水客类型走私案件,上述经验不能直接适用。一方面由于相关行为不进行申报,故缺乏对应的报关信息,无法确定货物走向及实际收货情况;另一方面此类型行为往往存在境外交易、他国作为目的地以及串货的情况。因此便延伸出一项关键问题,即如何确认走私行为的既遂、确定货物已经实际入境,现笔者基于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介绍。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来自欧洲免税店的奢侈品走私案,行为人在确认境内货主的采购意向,在境外免税店购买商品,随后寄送到澳门。水客团伙进行登记、分类、打包后,将商品通过直接携带入境后邮寄或直邮的方式交付到...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实践中有不少涉走私案件的货主系通过在境外平台采购商品后,通过不同渠道入境进行二次销售,典型的如主营衣物箱包的某M平台,以及各类型销售雪茄等消费品的网站等。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当事人都会提到包裹打包、拆分以及配送实际上是网站的配套服务,自身并未参与其中因此不应以犯罪论。然而从走私案件的构成上看,作为货主若所支付的对价并不足以缴纳包括各项税费以及服务费,则有较大可能被追究走私犯罪。现就网络平台采购货物后货主涉嫌走私的相关辩护案例,介绍此类型案件货主角色的从轻或免罪可能。 一、典型情况 近年因某虎水客渠道团伙被打击,牵出了某M等各类型境外商品交易平台。当事人通过在境外平台中下单,随后将货物寄送到某M平台合作的仓库,或是自行委托通关渠道将货物运输到境内,由于过程中存在低报、伪报的情况,因而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诉。 对于货主身份的当事人,在网站上采购并寄送到境外仓库的行为与走私无关,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后续的入境问题上。根据现有办理案件的经验,主要有三类型渠道:一是...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在办理各类型走私案件的过程中,笔者一直在探讨及总结走私犯罪辩护的模式及方式,并在不同类型案中积累自身的经验,以供后续辩护参考及使用。虽然都被称为走私案,但由于货物性质的不同,以及进出口业务的不断更迭及变化,单一的分析方法、模型并不能准确地适用于各类型案件,作为辩护律师亦应与时俱进,及时了解侦查、审判以及辩护的具体变化。 笔者认为,即便是对于被取保候审、相对自由的当事人,其可能亦无法完整地介绍涉案行为,换言之即自己都不清楚为什么涉嫌走私。因此,快速切入一起走私案件,提出有效的分析及辩护意见,是专门从事走私辩护工作律师的功底体现。走私案件的分析,应着重从货物、模式、环节三方面入手,相互结合下,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理由,并以此拓展辩护的空间。现笔者基于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及总结,进行介绍。 一、货物分析 货物只是一项统称,在走私犯罪中一般分为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各类型禁止货物、物品,在此统一以货物进行阐述。 先行分析货物的原因在于,通过部分相对特殊的货物,能够快速还原整...
  • 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在税款扣减的上部分文案中笔者介绍了其中五个案例,现持续更新,再次介绍五个笔者办理的税款降低案例。 6.基于真实消费者的购买情况进行税款排除 本案是一起奶粉走私案,办结于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为某国外奶粉品牌在国内最大的代理商,除涉嫌走私外,同时被追诉洗钱罪。原涉税约4000万元、洗钱1600万元,经过辩护税款降低至2300万元、洗钱金额下降到120万元。 由于案件属于跨境电商走私案,因此在税款扣减方面笔者首先考虑的便系结合真实消费者问题进行处理。经查,当事人供货的对象不仅包括会被认定属走私的“大货主”,亦有部分真实的消费者或是已经获取消费者订单的代理母婴店。基于跨境电商的特性,笔者认为对于有真实消费者的订单,由于实质上并未导致应收税款产生损失,相关人员所利用的是每年26000元的免税额度,因而应排除该部分税额。 另关于洗钱罪的问题,笔者提出其中非法所得的认定,不应以流水总额进行计算,而应结合相关账户流转的差额,即账户所产生的利润计算。 最终两部分的数额辩护均获得降低,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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