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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在办理的数起保税油案件过程中,笔者先行通过不同的方式、角度对涉案货物的偷逃税款进行扣减,其中包括关税税率的适用、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情况以及基于转账倒推数量的合理性等方面。保税油作为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相对特殊的货物,其扣减思路可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方面基于货物性质进行扣减,即考虑其中的税率及油品密度情况,分析偷逃税认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则是结合行业的交易习惯,考虑相关针对数量、数额的推定是否客观。现笔者基于办理案件的经验,介绍保税油案件偷逃税款的扣减思路。 一、基于关税税率及油品性质进行扣减 保税油所涉及的税种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项,不同类型的油品其对应的税种税率存在一定差异;同时保税油在计税过程中会进行类型划分,包括常见的燃料油、低硫燃料油(5-7号)、轻质船用燃料油、柴油等。实践中对不同类型油品会进行轻与重的划分,以密度为标准,轻油的密度小于0.89克/毫升,而重油密度则大于0.89克/毫升。 不同类型油品除适用的税则号列存在差异外,对消费税以会产生影响。由于油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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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过去两年笔者先后办理了山东、浙江以及广东等地的多起保税油走私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尽管同属于油品,但保税油案件的辩护与成品油、红油等不同,在罪名认定、责任划分上均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例如以往在办理红油类案件时主要着重于走私链条各环节责任人员的罪名构成,而保税油更为复杂,除罪名外还要关注包括定性、主从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成品油及红油并未出现的货物性质问题,在保税油案件中则属于必须进行考虑的因素。现笔者就保税油走私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介绍。 一、罪名认定 在办理各类型油品案件时,笔者认为均需要考虑涉案行为、环节所可能构成的罪名。如红油走私案件中对于走私行为的策划、实行人员以刑法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罪进行认定,对明知来源于走私并购买的人员以155条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购私人条款进行认定,对上游身份不明或不明知属走私的则可能以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 保税油走私则更为复杂,若在走私范畴内讨论,由于对保税油是否属于保税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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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办理了一起套代购和跨境电商结合的走私案件,当事人同时具有两项走私行为,分别是由他人组织人头当时参与其中购买进行套代购,以及利用不同人员进行跨境电商刷单。虽然案件涉及两起走私行为,但二者相加的涉案税额仅为13万元,因此案件整体而言并不算严重,同时具有一定的辩护空间。 在当事人委托前笔者预期进行沟通,提到了三个关键情况:首先,由于案件涉案税额较低,因此本案无论是否委托律师,最坏情况可能也就是不起诉,故当事人需考虑是否有必要额外支付一笔律师费;其次,也正是因涉案税额较低,故本案的辩护方向较多,在委托前应就具体的辩护策略达成共识。 当事人与笔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后,亦提到几点想法:一是由于不起诉后存在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风险,所以希望能够一定程度降低税额,从而最终减轻高行政处罚数额的风险;二是其认为实际上涉案的走私税额虚高,但自身并不清楚应如何进行扣除;三是在案件进行构成中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的咨询及建议,所以走了不少弯路。综合而言还是希望有辩护人参与到审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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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跨境电商走私案件存在参与人员众多,案中角色、环节较为复杂的特点。除一般走私案中具有买卖双方以及报关公司等角色外,跨境电商走私案还可以基于参与或提供协助的环节划分出三类型相对特别的环节:参与货物流转的仓储、转运公司,处理三单对碰的支付公司以及以往提供拆分货物或换单系统的软件公司等。正是由于跨境电商案件角色的繁多及复杂,实践中针对主从犯的划分并未形成如一般贸易报关走私案般较为明显的区分,同类型的案件可能因切入或分析角度不同,而产生各异的主从认定情况。 近年笔者办理了十几起不同类型的跨境电商案件,其中均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从犯情节的认定问题,考虑到现阶段涉税类型的走私案货物量以及税额都会比较大,因此在罪轻辩护的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能否认定为从犯,可能存在接近十年的刑期差别。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从犯的认定关键在于所起作用大小,实践中还会考虑犯意的提起以及模式的建立情况,主从犯的划分应结合跨境进口的行业特性以及具体环节的分工等进行综合考虑。 在笔者办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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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以往笔者在多篇分析中谈到买手类型走私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分别从买手、渠道、货主以及消费者角度出发,就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说明。作为这类型走私行为的起点,买手所需处理及解决的问题亦值得关注,在部分案件中买手可能只是纯粹的代购人,与后续的走私行为无关;但有些案件买手却是整个行为的提起者,可能承担首要责任。现基于买手类型走私案件,以买手角色为视角,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一、买手角色所应关注的首要问题 在买手类型走私案件中,由于买手有相当的时间都处于国外,因此在刑事案件案发时,他们所面临的情况与渠道人员以及货主等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一起买手走私案件的案发大多以货主或是渠道人员为起点,在查获涉嫌走私的方式或货物后,再逐步将链条中的各个环节人员处理。对于人在国外的买手而言,其不会被立即抓获归案,故便存在争取自首情节的可能。 然而根据笔者办理案件的经验,大部分买手对自身是否涉及刑事风险的认识并不清晰,对于业务范围内相关人员所发生的刑事案件亦缺乏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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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栩境律师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办理了数起涉及到买手类型的走私案件,其中包括买手、快递渠道以及货主等当事人均有涉及,近年包括某M等衣物销售平台因涉嫌走私而被调查,由此亦牵出数量较多的涉案人员。买手类走私案件的辩护具有其特殊性,除了需要考虑不同环节之间人员的罪与非罪以及刑事责任大小外,还应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偷逃税款问题。 一般走私案件的偷逃税款线条由于交易人员相对固定,故不会在交易环节上存在争议的焦点,但对于买手类型走私案件而言,由于其中转售交易环节较多,同时存在大量存货、调货以及国内现货的情况,从货物流转的角度出发有较大的辩护空间。在与各个当事人进行沟通时,笔者亦会充分了解其交易模式及流程,从不同角度提出意见,争取将偷逃税款降低。 考虑到买手类型走私案件普遍存在涉案货物量较少,偷逃税款相对较低的情况,因此通过降低税款能够达到降档甚至不起诉的良好辩护效果,现笔者结合近年买手类型走私案件的相关情况及办案经验,介绍此类案件的偷逃税款计核辩护角度。 一、非走私货物的排除 首要的观点是需根据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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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走私案件分析单位犯罪问题的认定问题 梁栩境律师 单位犯罪的认定在一定数额下对涉嫌走私的当事人能够产生如同从轻、减轻情节般的从宽作用。笔者曾办理的某起跨境电商走私案,当事人涉案偷逃税额约300万元,在提起公诉时建议量刑为12年,后审判阶段认定为单位犯罪,最终量刑5年。从上述量刑上的区别可知,对于涉案偷逃税额在250至300万元之间的走私案件当事人,通过认定单位的犯罪主体,能够直接产生减轻处罚的作用,降低一档的量刑。 近期笔者办理的另外一起跨境电商案件亦面临着相关情况,当事人虽有经营商业实体,但在侦查阶段并未被认可为单位犯罪。涉案偷逃税额虽不高,但若以个人犯罪处理则超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范畴,若以单位犯罪处理,通过补税则可能作出不起诉处理。因此本案的辩护重点之一便系分析涉案商业实体的情况,考虑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不予认可单位犯罪主要有如下三个理由:首先,单位的成立时间与涉案行为起始时间基本一致,认为是为了犯罪而设立的单位;其次,涉案关键行为报关行为单位并未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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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2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6个无罪辩点 梁栩境律师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起诉时,所作出的不申请法院审判、终止诉讼程序的处分决定。 对于走私犯罪案件而言,由于我国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倾向于轻刑化处理,走私犯罪案件本身民愤较轻、犯罪主体身份特殊,以及海关缉私部门的设置,走私犯罪行政处罚程序的完备等多方面原因,其不起诉比例相对其他犯罪而言相对较高。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公开网》查询所得的数据中也可得到印证。笔者在检查信息公开网罪名类别处输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查询获得358份审查起诉文书,其中不起诉决定书有71份,删去其中重复出现或已被删除的,得到有效样本32份。与之相反,笔者穷尽相关判决文书的检索网站,也只能获得1份无罪判决书。这意味着,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遇到的阻力也随之增大。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出具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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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起诉时,所作出的不申请法院审判、终止诉讼程序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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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 梁栩境律师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属于我国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多种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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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处罚又称免于刑事处分、免除刑事处分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处理适用的一种形式,简而言之就是判处有罪但不加以刑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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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相关经验,在一起走私案件中,除了有报关、货运、货主等角色外,还会存在联系各方、介绍业务的中间人或联系人的角色,此类人员根据涉案程度深浅,存在不同程度构成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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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办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涉案的偷逃税额达700余万元,且被告人并无较为明显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若认定构成犯罪,则被告人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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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具体走私犯罪行为中,报关、货运、货物销售大多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因此走私案件中是否以单位犯罪进行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会成为案件辩护之初首要考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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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罪中,存在大量签署的合同,有如国内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货运公司的运输合同、报关公司的进出口贸易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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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的管理人员的辩护谈过重点,并形成《走私犯罪的从犯及其他责任人员辩护要点》一文。近期笔者在处理一起转关走私案件中,案中的转运公司的管理人员,其所面临的情况与上文所提及的情形较为相似,故笔者随后便以其他责任人员以及从犯的角度制定辩护策略,为其争取最好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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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近年来跨境电商以及个人行邮的兴起,在货物进口业务环节中逐渐产生了一个新兴的业务领域,即为国外代购以及国内消费者提供货物报关以及两程快递转运业务的公司,一般情况下我们对这些公司成为转关公司或转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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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借助“刷单”模式进行走私的跨境电商单位不断增多,与传统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不同,此类走私案件存在数量巨大但批次零散,货物众多但品类区别大的特点,同时由于跨境走私中的转运公司常与多于一间的报关公司进行合作,因此报关的关口亦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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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常以单位犯罪的模式进行,在进行一起走私犯罪时,单位内曾经经手涉案行为的人可能涉及不同层次、工种,包括单位内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专员以及其他普通员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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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案例分析走私汽车配件案件律师辩护重点 梁栩境律师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走私汽车配件的案件,笔者亦根据以往的研究,重新分析相关案件在现阶段的辩护核心工作。以往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最为著名的典型案件为被收录到《刑事审判参考》第93期的“广州顺亨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在该案中,关于电子证据的审查问题以及如何在走私案件共同犯罪中认定主从犯成为案件核心的讨论焦点。 时至今日,尽管走私案件尤其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行为模式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是对于走私汽车配件案件而言,上述两项问题仍然系辩护中应予关注的重点及核心。笔者现基于办理走私汽车配件案件的相关经验,结合裁判案例以及新的司法解释,分析在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关于上述两项辩护观点的关键问题。 一、走私汽车配件案件的特点 走私汽车配件案件的涉案单位、人员众多,了解人员的复杂性,便可理解此类案件辩护的重点问题。 一般的走私汽车配件案件均为报关走私,货物从境外的卖家开始,到境内的买家(货主)结束,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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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实情况出发扣除走私案的偷逃税额 梁栩境律师 笔者认为,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时,数额方面辩护对于作罪轻辩护以及无罪辩护均有较大的效果。如在进行罪轻辩护的案件中,数额一定程度的降低,不仅能够让罪责以及可能产生的罚金获得一定程度降低,同时亦能够在情节上有一定的缓和,毕竟数额降低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该案只参加了部分的犯罪行为;而对于做无罪辩护案件,对在案偷逃税额进行整体的质证,可能案件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即《计核证明书》无法纳入证据体系,让案件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从而获得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判决。 在进行涉及偷逃税额的辩护时,可能存在多项不同的切入角度及空间,综合各类案件而言,主要有证据以及事实两方面。从证据角度切入,则基于《核定证明书》的特质,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从事实角度切入,则要更多地基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情况,考虑《核定证明书》是否能够覆盖本案所有事实,同时相关事实是否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从事,在此结论下得出相关数额有无扣除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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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计税角度出发扣除走私案的偷逃税额 梁栩境律师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针对数额方面的辩护系辩护律师工作的重点,笔者在多份文章、研究中均有所提及。以往对于犯罪模式相对简单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针对数额的质证、辩护可基于相关司法解释或涉及到鉴定意见的文件入手,分析《核定证明书》是否符合证据的要求;同时在个案中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参与程度不同,亦能在整体上针对数额进行扣减,从而达到数额一定程度下降的结果。 然而在转运走私案件中,由于整个过程更为复杂且涉及的单位、人员更多,故以往的分析论证方法虽仍能处理质证方面的问题,但若需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应从计税的开始出发,分析是否存在问题,从而能够在计税逻辑上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转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该案共计涉及三套不同方面的报关基础材料,而单独的三份材料均无法反映实际的报关情况,故基础数据存在问题,尽管办案部门针对三份材料进行了处理后计算出一个相对可行的结果,但仍存在一定的瑕疵,此部分即为笔者认为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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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办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涉案的偷逃税额达700余万元,且被告人并无较为明显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若认定构成犯罪,则被告人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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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员工涉及走私犯罪案件应如何进行辩护 梁栩境律师 由于走私犯罪案件有相当部分均以单位的形式进行,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有不少单位员工均会涉及在内。根据具体员工在其中的角色、作用地位的不同,随后产生的如逮捕、起诉、判刑等情况也存在差异。实务中,单位员工主要包括如进出口业务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与其他公司的联系人、报关员、制单员等,上述人员均可认为系涉走私犯罪的单位的“高危人员”,在案发时,均会被询问或讯问。 对于涉走私犯罪的单位员工的辩护,笔者认为应分为三个维度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具体而言,应先根据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认为进行划分,随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工作内容、职责进行分析,最后由犯罪嫌疑人涉案的核心事实出发寻找辩护角度。现笔者以一案例为基础,进行说明。 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起涉及货物出口的走私犯罪案件,偷逃税额约600万元人民币,涉案人员包括出口单位领导、员工,出口货主,离岸公司相关负责人等。 本案犯罪嫌疑人在负责出口业务联系的企业中担任联系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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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从境外走私进境内,情节严重的相关行为。2021年1月1日后,由于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简称《公告》)开始施行,因此此罪名案发率必然增高,并可能衍生出各类新型的犯罪模式。 笔者在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一起单位涉嫌走私固体废物罪最终被判无罪的案例,在该《判决书》中,证实涉案单位无罪的核心理由为“无法证明使用的该单位的名义进行走私”。实际上该理由系一个相对笼统、具有概括性质的理由,并不能充分反映该案判断为无罪的关键依据。笔者认为,该案最终被认定为无罪,可能系存在进口环节中单位名义被盗用或实际上进口货物中废物的构成含量较低的事实情况,亦有可能存在如相关被控事实下证据不足的情况。 笔者现基于上述案例,分析走私固体废物罪案件中被告单位的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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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各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时,单位犯罪一直为辩护的核心以及重点,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单位犯罪情节对于案件中不同人员的量刑、认定均有一定程度决定性的作用。 如核心问题在人员责任认定的案件中,单位犯罪确立问题能够影响到直接/其他责任人员的划分,进而可能对案件进行主从犯之外的第二次人员区分,令部分涉案程度较低的人员可以免责,而程度较深的可以降低档次;再如对于涉案数额处于一定临界线的即偷逃税额为2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案件,能否确立单位犯罪直接影响的是相关人员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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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涉综合保税区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涉综合保税区案件与一般走私犯罪案件在数额认定上存在不同,该案针对数额的问题上有更大的辩护空间,能够在数字上为当事人争取更多利益。 存在空间的原因不仅在于该案多了综合保税区此环节,更在于走私模式与综合保税区的关系。因此,笔者特撰文记录本案关于数额问题的思考心得以及办案经验,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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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保区是即综合保税区,是指实行特定的进出口税收政策和贸易管制政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根据笔者了解,综合保税区在过去几年的时间中在全国各地逐步兴起,有不少企业、个人亦开始进驻,参与在综合保税区中的经营或业务。在传统的走私犯罪案件中,较少出现综合保税区的情况,毕竟进出口业务往往只需经历常说的“关口”,而不一定需要在综合保税区中进行停留。然而随着进出口业务的多元化,同时基于其他各类进口模式需要一个停留点或中转站,综合保税区在承担重要角色的同时,亦在其中发生了相关走私犯罪。笔者现以近期办理的一起涉及综合保税区的走私案件为例,简单分析在涉综合保税区走私案件中应该关注的几项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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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其均具有获利性质,也就是行为人在实行相关活动时均系希望获利非法利益,在进出口链条中无论系货主、炒家、运输或报关公司等均具有上述性质。实际上走私犯罪的既遂与否,并不以获利问题为标准,换言之在走私案件中即便没有获得任何利润,甚至亏损依然能够构成犯罪。因此,单纯的未获利并非直接免罪的理由,要考虑在未获利的情况下罪与非罪以及罪责大小,还需结合其他方面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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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期在办理一起跨境电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过程中,控辩双方在庭审上就货物性质以及犯罪形态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在该案中存在货物因未处理出关的手续而仍保存在综合保税区,对于货物是否应计算入犯罪数额以及货物对应的行为是否已经达成犯罪既遂等问题,成为该案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重点。辩护过程中,笔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查阅了最新的法律法规,最终认为未出关的货物应根据犯罪模式,针对案中不同的被告人分别认定为无关联性、犯罪预备以及犯罪未遂。现笔者就该案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介绍,笔者认为该案面临的问题能够适用于类型的涉综合保税区的走私犯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