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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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在办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过程中就自首问题与办案人员进行交流,笔者提出由于涉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属自首,因此笔者当事人作为单位的工作人员亦应认定为自首。办案人员对此则持保留意见,认为当事人系被抓捕归案,缺乏自动投案的要件,即便后续其如实供述,可能只能认定为坦白而非自首。后续办案人员提出可搜集相关案例对此问题予以说明,并表达对当事人认定自首问题持开放态度的意见,因此笔者就走私案件中单位自首后相关人员的自首认定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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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下旬笔者在浙江某事就一起直邮走私案件出庭辩护,案件最终当庭宣判当事人获缓刑处罚,现阶段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亦进入到缓刑考验期,实际上已经重新开展新的生活。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除提供专业方面的辩护外,笔者针对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关心以及其自身心态上亦进行了多方面的思考,就此撰文进行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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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办理的一起走私海味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中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当事人涉案数额获得扣减(从四千余万元降低至三百余万元)同时被认定为从犯,案情脱离了原来极为不乐观的境地,暂时让当事人免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现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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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关类型的走私案件中跟单位作为直接与报关文件接触的角色,具有较大的风险纳入到追诉人员范围之中,近期笔者接受几起关于跟单员涉走私犯罪的咨询,其中有走私普通货物以及如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等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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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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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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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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